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3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8日至27日,被告人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金汇镇金闸公路XXX号XXX幢3楼闵奉动漫城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八联赌博机4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5月27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8040元及参赌人员2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欧阳崇彬、李俊杰、刘海波、张丹、庄俊俊、周常明、汪思远、王士杰的、樊接声、张政涛等21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人民币八千零四十元、游戏机四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士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