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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806号

李培垒与田得用、杜青松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培垒,田得用,杜青松,王天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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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806号

原告:李培垒。

委托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得用。

被告:杜青松。

被告:王天一。三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李喜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垒诉被告田得用、杜青松、王天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培垒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培垒负担。

审判员  魏卓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