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806号
原告:李培垒。
委托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得用。
被告:杜青松。
被告:王天一。三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李喜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垒诉被告田得用、杜青松、王天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培垒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培垒负担。
审判员 魏卓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