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陆某,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林志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