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璐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