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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66号

李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6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璐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