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81号原告李方国,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XX,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云玲,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国诉被告XX、张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方国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李方国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方国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邹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