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770号罪犯黄开,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4日交付执行。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黄开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开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黄开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犯罪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春
审判员 罗俊辉
审判员 朱一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