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945号原告王世平,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绥宁县步一行超市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剑烽,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运忠,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光明,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平与被告龙运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王世平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袁斌生
人民陪审员 李新德
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