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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097号

秦洪涛与邢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洪涛,邢永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97号申请执行人秦洪涛。被执行人邢永刚。申请执行人秦洪涛与被执行人邢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5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闻 娣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赵大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