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491号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景苑1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亚连,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杨领军。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杨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忆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