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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307号

艾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