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
艾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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