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邱学斌。被告秦皇岛德信宏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焕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学斌与被告秦皇岛德信宏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德信宏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德信宏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学斌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德信宏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晓勇
审判员 宋庆国
审判员 徐爱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