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368号原告谢家喜,男,汉族,1942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委托代理人冷帮伦,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53574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5组。负责人梅应海,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807210114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喜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家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家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家喜负担。
审判员 李霄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