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385号
原告: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宏伟。
委托代理人:曾荣晖、董雯雯。
被告:绍兴县柯岩彩丰转移印花厂。经营者:XX权。
被告:XX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柯岩彩丰转移印花厂、XX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安强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岩彩丰转移印花厂、XX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76元,依法减半收取42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45元,合计723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梦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