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财保字第194号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谭诗华,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湘文,男,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何建文,男,1978年0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方芳,女,1982年09月07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何建文之妻。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何建文、方芳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建文、方芳的银行存款13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非诉审查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建文、方芳银行存款1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何建文、方芳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志成
审 判 员 龙建华
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