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319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丰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524号。法定代表人王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丰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5元,减半收取3843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