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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411号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钟生吉、黄旭星,系公司员工。被告郭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