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钟生吉、黄旭星,系公司员工。被告郭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