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某,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时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合肥市水墨蓝天幼儿园教师。
上诉人经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经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钱 岚
审判员 程 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