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07号

王某与经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某,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时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合肥市水墨蓝天幼儿园教师。

上诉人经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经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钱 岚

审判员 程 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