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84号
原告:张小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友,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朱玉花,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王海珍,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李贵友、朱玉花、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价值50万元的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徐永文以其名下的芜湖县六郎镇货栈路住宅房(芜县房权证六郎镇字第××号)为原告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贵友、朱玉花、王海珍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肖艳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