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李大川。被告李川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川诉被告李川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冯靖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腾飞 搜索“”
李大川与李川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李大川。被告李川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川诉被告李川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冯靖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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