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铁法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洪德
委托代理人:覃兆江、李腾庆,均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412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海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