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原告杨能进,男,汉族,1993年10月05日生。原告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豪亮,郑州市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197号1号楼5层508-509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豪亮,郑州市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能进诉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能进诉被告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回100元。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