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912号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有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束敏霞,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束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宏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