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艾德丽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孙庄厂房。法定代表人朱慧,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俭,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
上诉人南京艾德丽特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万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艾德丽特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艾德丽特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艾德丽特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焱
代理
审判员 周宏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