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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保字第10-1号

林冬兰与杨启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冬兰,杨启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林冬兰。

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启岳。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台玉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杨启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杨启岳向我院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启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贤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