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林冬兰。
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启岳。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台玉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杨启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杨启岳向我院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启岳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贤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