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彭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易某,务工。
原告彭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审判员 安文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