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13-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理人许书美。委托代理人胡翔,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宿州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黄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高安市XXXX,身份证号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黄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4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且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国旺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人民陪审员 林振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