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176号
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
被告:刘兴甲。
被告:朱金县。
被告:周长轮。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被告刘兴甲、朱金县、周长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凤计
审判员李春密
人民陪审员王爱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