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金汉。
委托代理人:胡翠兰。
被告:何绪龙。
原告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绪龙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绪龙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梦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胡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