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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294号

刘芳与柳学琼、张紫依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柳学琼,张紫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镇。被执行人柳学琼,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镇。被执行人张紫依,女,汉族,1994年8月2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柳学琼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柳学琼、张紫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42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案件款已于2015年8月17日发还与申请人刘芳。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杰

代理

审判员  黄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来 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巧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