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337号原告曲某某,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