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执行人:孟凡廷,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麻越,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黄继军,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张军、孟凡廷与被执行人麻越、黄继军公证借款合同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蚌众公证字第3249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蚌众公证字第324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