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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5号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5号

原告:吴某,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