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05号
原告:吴某,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