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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498号

苟某诉庄某某、河源思比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苟某,庄某某,河源思比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498号原告苟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启鑫,男,广东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某,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河源思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临江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第二层第7室。法定代表人吴宗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福平,男,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诉被告庄某某、河源思比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苟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慧明

审 判 员  钟金香

代理

审判员  邓春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依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