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498号原告苟某,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启鑫,男,广东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某,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河源思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临江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第二层第7室。法定代表人吴宗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福平,男,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诉被告庄某某、河源思比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苟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慧明
审 判 员 钟金香
代理
审判员 邓春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依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