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79-1号
申请执行人:程三坤。
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朝鹏,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3月24日武汉市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21号民事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武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宗文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