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2014)郯执字第82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辉、徐祇凤、姜怀保、王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管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
管辉执行决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2014)郯执字第82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辉、徐祇凤、姜怀保、王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管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