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164号
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
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玲,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司员工。
被告:邹吉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