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119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希龙、谢冬、孔凡聪、徐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希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彩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希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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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希龙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119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希龙、谢冬、孔凡聪、徐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希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彩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希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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