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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454号

徐春平与赵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春平,赵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徐春平,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奎,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春平与被执行人赵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徐春平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赵奎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徐春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春平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奎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