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贾珂,男,31岁。被执行人赵栋,男��25岁。申请执行人贾珂与被执行人赵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