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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152号

申请执行人贾珂与被执行人赵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珂,赵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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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贾珂,男,31岁。被执行人赵栋,男��25岁。申请执行人贾珂与被执行人赵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