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法执字第1542号

申请执行人孙丽萍与被执行人冯宝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丽萍,冯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萍,女,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冯宝民,男,汉族,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孙丽萍与被执行人冯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宝民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