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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金执字第277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金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庆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庆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庆山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