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张广法��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刘彦民,约45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法与被告刘彦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广法负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政 来源:
张广法与刘彦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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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张广法��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刘彦民,约45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法与被告刘彦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广法负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