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杰,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利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丽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丽杰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定金1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