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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605号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05号

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进。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金淼。

委托代理人:贺敏。

被告:李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