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马斌汉。申请执行人马建校。申请执行人马姆贵。被执行人黄万摇。本院在执行马建校、马姆贵、马斌汉申请执行黄万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赔偿马建校、马姆贵、马斌各项经济损失47460.25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自动履行了7000元,余下的40460.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万摇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周义富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