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华民,男,1955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越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洁,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八百镇八百村八百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赫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民与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华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华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宵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