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夏妍妍。被执行人杨振欣,农民。被执行人程跃起。本院在执行夏妍妍与杨振欣、程跃起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603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66850元,执行费8068元,总计574918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6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