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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催字第3号

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赵加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催字第3号

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加仁。

委托代理人:王玲英。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509341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人民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渭奇

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

人民陪审员  邬柏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