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催字第3号
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加仁。
委托代理人:王玲英。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509341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人民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日高冲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渭奇
人民陪审员 赵友妙
人民陪审员 邬柏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