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