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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91号

周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