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韦超学,男,1959年9月9日生,壮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蔡雪梅,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城干村委会下浑水塘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正护,系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超学诉被告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城干村委会下浑水塘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超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超学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超学撤回对被告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城干村委会下浑水塘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韦超学负担。(已付)
审判员 梁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